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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24
时间:2009-06-17 10:19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http://www.jsgwyw.or 点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知识记忆(24

 

58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586、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587、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88、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589、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90、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59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59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593、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上述所列情况外,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94、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595、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继承法“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的四项必须条件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596、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97、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598、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599、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00、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更多详情请查询: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

 


    关键词: 江苏公务员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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