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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14
时间:2009-06-06 10:08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http://www.jsgwyw.or 点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知识记忆(14

 

340、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4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4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343、借款合同采用石棉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4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45、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4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

 

347、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348、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49、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50、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5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5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5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解除合同。

 

35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355、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356、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357、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解除合同。

 

358、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无需修理的部件。

 

359、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60、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6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62、建设工程合同有关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363、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364、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65、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按交付或应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

 

366、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367、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368、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69、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更多详情请查询: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

 

 


    关键词: 江苏公务员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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