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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七)
时间:2009-05-25 14:42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作者: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点击: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发布: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1、管制期限:3个月——2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6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6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6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7、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6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0、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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