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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宪法篇(3)
时间:2009-03-07 18:25来源: 作者: 点击:

    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它不是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个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本资料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一)、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基本条件有二:一是在政治方面,国家主席、副主席人选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龄方面,必须年满45周岁。
产生程序是: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等额名单),最后由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可以由全国人大罢免。
  (二) 国家主席的职权
  我国国家主席没有个人决策权,他的职权要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结合起来行使。一般称具有这样的权力特性的国家元首为“虚位元首”,即没有实权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行使职权时,主要采取主席令的形式。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1. 公布权。即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权限。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 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在相反的情况下,宣布其免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3. 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也即主持递交国书仪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 荣典权。包括授予荣誉权和受到非常礼遇权。
  国家副主席在任职资格上与国家主席相同,但在宪法上没有独立的权力,他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可以受国家主席的委托,代替国家主席出访、接受外国使节等。副主席受委托行使国家元首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所处理的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宪法第84条规定,在国家主席因病或其他情况不能视事、因去世而产生职位空缺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副主席因故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一)、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任免。组成人员的任免决定以后,都由国家主席宣布。
  国务院的任期每届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为5年。任期届满后,由新一届的全国人大决定,组成新的国务院。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
  领导体制是首长负责制,即国务院整体实行总理负责制,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全体会议包括国务院的全体组成人员,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三)、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的职权也就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权,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有如下几个方面:
  1. 法规制定权。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2. 提案权。为了完成宪法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定的各项任务,国务院有责任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计划和报告以及计划和报告的执行情况,等等,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批准,使之成为指导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法律文件。
  3. 领导权。包括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4. 管理权。包括对国防、民族、民政、文教、经济、华侨、外交等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5. 任免权。主要是对全国行政人员进行任免和奖惩的权力。
  6. 紧急状态宣布权。是指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进入紧急状态。
  7. 其他职权。主要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通过明确的决议,以法律形式授予的上述列举权力之外的职权。
  (四)、国务院各机构
  1 职能机构
  国务院的职能机构就是国务院为履行其管理社会的职能而成立的业务机关,即指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各部委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对国务院总理负责。
  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5至10人。部长和主任都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各部委首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委务会议和委员会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和发布的命令、规章、指示。
  国务院的工作机构是国务院和各部委为完成特定管理任务而设立的、相对独立于各部委的专业机关,即指各专业局、署、室。直属于国务院的专业局也叫国务院直属机关,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参事室等,目前国务院共有17个工作机构。直属机构的法律地位低于各部委,其负责人也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他们的任免由国务院自行决定。直属机构中还有7个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如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国家地震局等。此外还有18个各部委所管理的专业局,叫做国家局,地位低于国务院直属局,如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等。
  2 办事机构
  《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和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
  办事机构是协助总理处理专项事务和内部事务的支持机关,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务院办公厅,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办公厅下面也设立一些机构,如港澳办公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中央军委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一)、中央军委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根据主席的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委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为期5年,但没有届数限制。
  (二) 中央军委的责任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有权对中央军委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最后决策。
  宪法规定,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从而确认中央军委在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也确认了我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的性质。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央军委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统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和任期*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若干人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他既是国家最高司法人员,又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领导人。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即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副院长等人员则没有专门的任职届数限制。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就是依照法律程序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最高审判机关,从法律角度上说,它在工作中只服从法律。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所谓国家检察权,就是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的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最高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任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若干人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每届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副检察长、检察员没有特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权的范围主要是:1. 提起公诉权。2. 侦查权。3. 审判监督权。4. 监所监督权。5. 领导权,即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权力。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责任
  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属于司法机关体系,因此,与人民法院一样,也要求有司法独立的权利。所以,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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