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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公务员法律知识备考练习(3)

Tag: 江苏公务员 2014-08-04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共基础知识向来以考点散、知识杂、题目难着称。其复习难度之大,令不少考生谈之色变,更有部分考生直接放弃这部分复习,美其名曰“复习与不复习没什么区别”。然而,在日益激烈的公务员考试中,行测、申论的复习早就在考生的计划当中,考试分数也都相对比较高,再从这两方面提分来拉开差距越来越难。因此,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是一定要重视的。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小编将引领考生分模块备考,有关法律知识点的复习考生可结合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教材及本站提供的系列练习题备考。
  1.2003年10月13日晚,利辛县春店乡村民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找到广播电视局职工孙某。孙某便为刘某写了控告状,在控告状中捏造了主审法官马某“开车故意撞人,故意伤害、非法绑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和公开敲诈”等事实,要求追究主审法官马某的刑事责任,后又安排刘某等人到法院、县纪委等单位上访。2003年11月11日,刘某被依法逮捕,其妻又找到孙某写控告状,孙某在控告状中分别捏造了“法院院长徇私枉法、渎职犯罪、指使手下将刘某腿打断,非法关押”和县纪委的刘某某“执法犯法、上蹿下跳、公开包庇”等事实,并安排刘某之妻到市级有关机关上访控告。孙某构成何罪?(    )
  A.侮辱罪
  B.诬告陷害罪
  C.诽谤罪
  D.妨害公务罪
  2.关于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B.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不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
  C.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这部分人员
  D.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比挪用公款罪要大
  3.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由于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如何处理?(    )
  A.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与企业法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D.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企业法人承担补充民事责任
  4.甲在某商场购买的电视机在正常使用的过程中突然爆炸,致使甲面部多处受伤,则若其提起侵权诉讼,诉讼时效期限为(    )。
  A.2年
  B.4年
  C.6个月
  D.1年
  5.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
  A.债务人
  B.债权人
  C.提存部门
  D.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B【解析】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孙某捏造他人违法犯罪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因此构成诬告陷害罪。
  2.B【解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挪用公款罪并不包括这些人员。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说法并不正确,因为只要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村委会工作人员也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3.A【解析】本题考查对法人与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关系的把握。《民法通则》第43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A【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质量人身损害诉讼时效的适用。本题属于产品质量致人损害的情况,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5条2年的特殊时效。
  5.B【解析】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标的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转移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转移于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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