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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练习题39

Tag: 法律常识 2016年江苏公务员 江苏公务员 2015-11-09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还未公布,但考生可以早做准备。需要复习的考生可借鉴参考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下面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一些法律常识练习题供考生练习。
  1.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当(  )时,可以延期审理。
  A.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至外地下落不明
  B.合议庭成员对案件有严重分歧
  C.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D.公诉人与辩护律师意见尖锐对立
  2.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
  A.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 对象认识错误
  C. 手段认识错误
  D. 客体认识错误
  3.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未生效判决时,哪类人有权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
  A.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B.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C.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D.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4.甲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涉嫌违规被立案侦查,该案检察人员李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甲以此为由,提出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李某应该自行回避
  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李某必须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
  C.李某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D.如果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在下列人群中,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是(    )。
  A.无辨认能力或者无控制能力的人
  B. 醉酒的人
  C.未满16周岁的人
  D.又聋又哑的人
  E.生活不能自理的弱智儿童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C【解析】延期审理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致使人民法院不能在原定的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把已经决定开庭审理或者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改到另一日期进行审理。在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延期审理。(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故正确答案为C。
  2.D【解析】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的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据此,排除选项B。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据此,排除选项C。客体认识错误的,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比如,甲认为乙包中藏有钱财实施抢劫,而乙包中实际藏有手枪,据此应当排除甲抢劫枪支罪的故意,即应当认定甲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劫枪支罪。因此,选项D应选。
  3.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故本题选C。
  4.B【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所以李某应该自行回避。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据此可知,李某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D项正确。故本题选B。
  5.AE【解析】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不满14周岁的人;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所以选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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