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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习题15

Tag: 2016年江苏公务员 江苏公务员考试 2016-03-04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6江苏公务员考试对笔试公共科目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取消《公共基础知识》的单科考查。调整后的笔试公共科目A、B、C三类职位统一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原《公共基础知识》中的相关内容将以常识判断的形式纳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考查。今年,常识判断作为行测的一种题型来考查,考查的比重较过去的公基科目势必会有大幅度缩减。为帮助考生练习有关题目,江苏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常识判断练习题,帮助考生提高。更多常识内容详见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组合用书。   
  1.著作财产权包括(     )。
  A.发表权
  B.署名权
  C.修改权
  D.演绎权
  2.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孙某欲改嫁,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孙某丈夫视为死亡,孙某可以直接改嫁
  B.孙某丈夫不论是生还是死,孙某均可以改嫁
  C.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孙某可以改嫁
  D.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犯罪时怀孕的妇女和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B.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C.对于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三十年有期徒刑
  D.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4.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李某抓获有盗窃嫌疑的王某,因王某拒不说出自己真实姓名,李某用木棍将其殴打致伤。王某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应由(  )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A.市公安局
  B.区治安联防队
  C.区公安分局
  D.李某
  5.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是(    )。
  A.原告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
  B.原告是国家机关,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C.原被告均是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
  D.原告是国家行政机关,被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答案: D
  解析: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与著作人身权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综上所述,A、B、C均属著作人身权,只有D符合。因此,本题选择D项。
  2.答案: D
  解析: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它是一种不明确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①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②没有以上人选或者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③代管人负责管理失踪人的财产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申请变更代管人。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根据《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可知,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子死亡宣告值日起消灭。
  本题中,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有没任何音讯,因此孙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故本题选D。
  3.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8条第2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因此D选项正确。
  A选项错误,不适用死刑的人包括:(1)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B选项错误,《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69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C选项错误,对于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4.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赔偿法》和行政委托双重概念
  其中,《国家赔偿法》第7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相对而言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而在此处,看起来联防队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联防队也并非其工作人员,但他们确实行政委托的关联方。
  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本题中,李某在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时,以殴打这一行为造成了王某身体伤害,因此应由区公安分局承担国家赔偿义务。故正确答案为C。
  5.答案: A
  解析: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中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据此,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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