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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公务员法律知识备考练习(2)

Tag: 江苏公务员 2014-08-04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共基础知识向来以考点散、知识杂、题目难着称。其复习难度之大,令不少考生谈之色变,更有部分考生直接放弃这部分复习,美其名曰“复习与不复习没什么区别”。然而,在日益激烈的公务员考试中,行测、申论的复习早就在考生的计划当中,考试分数也都相对比较高,再从这两方面提分来拉开差距越来越难。因此,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是一定要重视的。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小编将引领考生分模块备考,有关法律知识点的复习考生可结合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教材及本站提供的系列练习题备考。
  1.B公司是一家生产儿童饮料和食品的民营企业,生产多种儿童饮料。1998年年初,该公司总经理潘某设计生产出无须插管和打开瓶盖,只要用手一拧就可以饮用的旋转式吸管瓶盖,这项设计于1999年3月31日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其专利饮料瓶设计独特新颖,新产品推向市场后供不应求。A公司是一家食品饮料公司,见到B公司生产的饮料瓶设计新颖,便依照该样式仿制,用到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从1999年7月至2003年12月,该公司销售利用仿制的饮料瓶包装的儿童饮品1600万箱,严重挤占了B公司的市场份额。对A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A.定假冒专利罪
  B.定侵犯著作权罪
  C.定非法经营罪
  D.属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下列哪种行为不符合上述条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
  A.甲未经卢某同意即用卢某名义签订合同
  B.乙为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要求自己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同学杨某为自己出具一份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C.丙在签订合同后,携带对方当事人的2000元定金逃匿
  D.丁借用其他单位的公章和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对抢劫罪加重法定刑的情形是(    )。
  A.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B.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C.在办公大楼抢劫的
  D.入户抢劫的
  4.甲是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甲唆使配偶乙向自己所在的保险公司投保,乙于是以虚假身份给自己的“私家车”投了全险(事后查明乙根本就没有“私家车”),甲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在不审查手续的情况下办理了此项业务。事后半年,乙伪造了交通事故文件,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甲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办理了赔付业务。甲的行为构成(    )。
  A.保险诈骗罪
  B.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C.贪污罪
  D.保险诈骗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
  5.王某为公安局治安队队长,与某歌厅老板李某是朋友,一次李某请王某吃饭,席间李某告知王某自己要请几个小姐来“搞活”市场,就是害怕被查。王某说没关系,有事我顶着,不过收的钱我要提一点。李某同意。日后,群众举报该歌厅有容留卖淫嫖娼活动,王某接到举报后立即通知李某,使其逃避处罚。王某的行为构成(    )。
  A.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B.包庇罪
  C.容留卖淫罪共犯
  D.妨害公务罪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D【解析】很显然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侵犯的不是他人的著作权,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A公司的行为是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侵犯了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不是假冒专利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假冒专利罪。司法活动中在假冒专利罪的认定问题上,部分司法机关混淆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的界限,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作出了错误解释,将本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专利侵权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以致造成了在审判活动中背离罪刑法定原则,使无罪之人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后果。《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争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的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的这一规定,为人们正确识别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标准。如果行为人的确实施了他人的专利一一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就不存在假冒他人专利的问题。因为,假冒他人专利以行为人没有实施他人专利为前提,就同一项专利来说,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不相容的,根本不可能出现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同时又假冒他人专利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的规定确定了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是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属民事纠纷,不是假冒专利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2.D【解析】《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下列五种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选项A中,甲未经卢某同意即用卢某名义签订合同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选项B中,乙为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要求自己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同学杨某为自己出具一份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属于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选项C中,丙在签订合同后,携带对方当事人的2000元定金逃匿,属于收受对方当事人担保财产后逃匿。上述三种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选项D中,丁借用其他单位的公章和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属于公章和合同文本出借者授权并认可某丁签订的合同,因此丁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3.C【解析】《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敛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C【解析】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甲唆使配偶虚构保险标的,虚构保险事故并最终骗得保险金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贪污罪。至于保险诈骗的行为,已为贪污罪客观方面所包括所以不再单独定罪。
  5.C【解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因为王某事先与李某已经有了容留卖淫的通谋,所以二人应当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同犯罪。如果王某事先与李某没有通谋,则王某为李某通风报信,帮助李某逃避追究的行为应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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