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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之共有

Tag: 江苏公务员 公共基础知识 2014-06-01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据了解,法律知识为江苏省考公共基础知识中必考内容,对于法律知识的考察可算比重还是比较大的。而对于一些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可能会因为平时接触相关知识较少而觉得有些难度,其实在考试中,所涉及的法律常识较为基础,这就需要我们要从基本的着手,而且要细致把握。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下面,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www.jsgwyw.org)专家特地总结出公民与法人的区别,为广大考生备考2015年江苏省考的考生提供帮助,复习可结合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教材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得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二者的区别是:
  1)按份共有人依照其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共同共有人则是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
  2) 按份共有人有权将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加以处分,即分出或转让,但共同共有人无此项权利。
  3) 在共有关系终止分割共有财产时,共同共有人若没有协议,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而按份共有则直接根据共有人的份额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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