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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之人身权利

Tag: 江苏公务员 公共基础知识 2014-05-31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据了解,法律知识为江苏省考公共基础知识中必考内容,对于法律知识的考察可算比重还是比较大的。而对于一些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可能会因为平时接触相关知识较少而觉得有些难度,其实在考试中,所涉及的法律常识较为基础,这就需要我们要从基本的着手,而且要细致把握。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下面,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www.jsgwyw.org)专家特地总结出公民与法人的区别,为广大考生备考2015年江苏省考的考生提供帮助,复习可结合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教材
  1. 人身权与人权
  人身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参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权是西方法学的概念,是人基于自然属性而具有的权利。二者的区别是:
  1)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人权最初提出者是资产阶级为摆脱封建束缚而提出的一个政治口号,正是这样的学说和口号,从思想上瓦解了封建统治的基础,从政治上摧毁了封建政权。尽管如此,资产阶级的人权观热哪个染具有不可摆脱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
  2)人权一词在国内法上一般大致小相当于各国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在国家文献使用时,其包括的范围更光。人权不仅包括政治性权利,还包括民事性权。民法上所讲的人身权比“人权”概念范围要小的多,它只是指那些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从逻辑上看,人身权属于民事权利,而民事权利属于人权。
  2. 隐私权与名誉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权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权利,是公民就其个人秘密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依法所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公民就其名誉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二者的区别是:
  1) 主体范围不同。
  2) 侵权方式不同。
  3. 法人名称权与公民姓名权
  名称权是指法人等其他组织就其名称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姓名权是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二者的区别是:
  1)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公民除了在户口登记文件上的姓名外,还可以有其他姓名。
  2) 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假名和笔名;公民则可以使用假名和笔名。
  3) 在同一县、市行政区内,名称不能重复登记,先登记者排斥后登记者;公民姓名则不具这种属性。
  4) 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公民的姓名权不可转让。
  4. 人格权与名誉权
  人格权是公民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这种权利与民事主体人身固有并为法律所承认,权利与主体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属性。身份权是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二者的区别是:
  1) 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2) 主体范围不同。
  3) 权利对象不同。
  4) 权利消灭的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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