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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29)

Tag: 江苏公务员 法律常识 2014-03-05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共基础知识向来以考点散、知识杂、题目难着称。其复习难度之大,令不少考生谈之色变,更有部分考生直接放弃这部分复习,美其名曰“复习与不复习没什么区别”。然而,在日益激烈的公务员考试中,行测、申论的复习早就在考生的计划当中,考试分数也都相对比较高,再从这两方面提分来拉开差距越来越难。因此,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是一定要重视的。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小编将引领考生分模块备考,有关法律知识点的复习考生可结合2014年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及本站提供的系列练习题备考。
  1.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 )。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
  A.市环保局对某印染厂的超标排污行为给予1万元的罚款
  B.居委会对小区居民王亮随地吐痰行为给予20元罚款
  C.某国有公司经理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张商给予500元的罚款
  D.某县工商局在自建办公楼过程中因建筑商违反合同,而扣留其施工机械
  3.合议制与独任制相对应,下列不能适用独任制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是( )。
  A.A省高级人民法院    B.B市甲区人民法院
  C.C县人民法院    D.D镇人民法庭
  4.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两村因为用水素有矛盾。为解决根本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
  B.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张家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也应属于村民集体支配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属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水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5.某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由技术监督局统一行使几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但下列哪一项职权不能由技术监督局行使?( )
  A.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没收权    B.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权
  C.环境保护部门的罚款权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营业执照权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B【解析】甲安装的防卫装置是在乙进行侵害行为时发生功效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而且对侵害人造成轻伤,也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所以应当构成正当防卫。与上一题相比较,二者虽然类似,但在行为发生的空间、对行为对象造成的伤害、是否会对不特定人群造成伤害等方面有很大不同,所以是否构成犯罪也不一样。
  2.A【解析】B中居委会不是行政机关,C中国有公司对员工的处罚不是行政行为,D中是平等的民事行为,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所以均不正确。
  3.A【解析】(1)独任制只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即适用简单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如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除外)这两类案件。
  (2)独任制只在基层法院和其派出法庭适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适用。
  (3)独任制只在一审时可以适用,二审时不适用。
  (4)独任制的独任审判人员只能由人民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担任,陪审员不能担任独任审判人员。
  据此,独任制的适用,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级别,一旦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或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级别发生了变化,就应把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实行合议制度为原则,以实行独任制度为例外。
  4.C【解析】《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由此可见,矿藏、水流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属于国家所有,任何集体或个人不享有这两类资源的所有权。本题考查考生对我国不同资源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的了解程度。答题时可以从A、B两项之间的同一性与本题是单选题两者所构成的矛盾出发直接排除A、B选项,D项虽然与A、B项略有不同,但如果承认D项,必须首先承认A项正确,这样判断,D项也是错误的。
  5.B【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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