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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24)

Tag: 江苏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 法律常识 2014-02-07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共基础知识向来以考点散、知识杂、题目难着称。其复习难度之大,令不少考生谈之色变,更有部分考生直接放弃这部分复习,美其名曰“复习与不复习没什么区别”。然而,在日益激烈的公务员考试中,行测、申论的复习早就在考生的计划当中,考试分数也都相对比较高,再从这两方面提分来拉开差距越来越难。因此,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是一定要重视的。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小编将引领考生分模块备考,有关法律知识点的复习考生可结合2014年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及本站提供的系列练习题备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
  A.有权改变或撤销
  B.有权撤销,无权改变
  C.有权改变,无权撤销
  D.无权撤销,无权改变
  2.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 )。
  A.国家的保障 B.社会的保障 C.企事业组织的保障 D.国家机关的保障
  3.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智力创作成果中不属于作品的是( )。
  A.讲稿 B.魔术 C.地图 D.杂技
  4.下列关于制宪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宪法的制定是制定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
  B.制宪权的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
  C.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
  D.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
  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方针是( )。
  A.鼓励 B.支持 C.引导 D.指导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B【解析】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AB【解析】宪法第44条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3.B【解析】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范围。作品是著作权客体,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著作权法》采用列举的形式规定了所要保护的作品的范围。本题中,A项讲稿作为文字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C项地图、D项杂技(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确定)等在著作权法中都明确列举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只有B项魔术虽然也有创作成分,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但著作权法却没有列举,故B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考生注意】该题不够严谨。《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中包括杂技艺术作品。在2002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杂技艺术作品的解释中明确包括杂技、魔术、马戏等。按照理论上的解释,魔术、杂技都必须具有创造性,属于艺术作品范畴时,方可享有著作权。
  4.C【解析】这是考查对制宪权内涵的理解。一般认为制宪权是创制宪法的权力,而立法权是由宪法所设定的权力,两者明显不处于一个层次。
  5.ABC【解析】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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