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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条法律重点常识三十三
时间:2010-01-14 09:37来源:江苏公务员网 作者:www.jsgwyw.org 点击:

1、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社查批捕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2、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5、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6、控告人对不立案原因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7、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8、询问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9、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10、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11、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12、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13、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4、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15、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16、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17、被害人如果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18、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9、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

20、省高院、最高院合议庭:由审判员37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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