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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条法律重点常识三十一
时间:2010-01-04 10:37来源:江苏公务员网 作者:www.jsgwyw.org 点击:

1、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 纳的税款和债务。

2、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3、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仍有权参加法定继承)

4、从继承法角度,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应当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5、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6、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7、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8、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9、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10、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11、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12、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13、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14、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1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16、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17、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18、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19、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0、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关键词: 法律   法律重点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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