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 官方微信 | 考试提醒 添加收藏 XML
江苏考试类别
江苏考试地区
江苏公务员资讯网,为您提供公务员考试第一手资料!
您的当前位置:江苏公务员资讯网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法律 >>

2016年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练习题36

Tag: 法律常识 2016年江苏公务员 江苏公务员 2015-10-24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还未公布,但考生可以早做准备。需要复习的考生可借鉴参考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教材。下面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一些法律常识练习题供考生练习。
  1.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2.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3.《洞穴奇案》中描述了这样一个案件:一群探险队员在一个山洞里遭遇崩塌,在抢救队伍挖通生命通道前,这些人即将饿死。经过抽签抓阄,抽到“死签”者被吃掉,其他人最终获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存活下来的探险队员(  )。
  A.因自愿抽签、自愿选择,所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B.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酌情减轻处罚
  C.按生存权优先,属于紧急避险
  D.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甲、乙、丙分别购买了某住宅(共三层)的一至三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丙都没有权利分享住宅楼外墙的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其他两户享有民事权利
  C.如果丙想在楼顶兴建一个花园,必须得到甲和乙同意
  D.若其中一住户出售房屋,其他两户有优先购买权
  5.甲乙二人是交往多年的好友,一日,甲请乙在某酒店喝酒,两人微醉。下楼时,因一小事意见不合,甲推了乙一把,乙便从三楼摔至一楼,导致颅脑严重损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身亡,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属于意外事件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C【解析】售票员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公交公司不承担责任。售票员与动手的行人共同造成了对赵某的损害,但只是一种偶然结合的相互作用,双方不是出于共同的故意,也非共同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中,甲乙受到损害都是由于王家的狗造成,因此王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受害人甲乙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本题中不能认为甲乙及其监护人对所受伤害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认为乙及其监护人对甲所受损害有过错。
  3.B【解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紧急避险所侵害的他人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在法理上,人的生命价值最高,所以不能以剥夺他人生命为代价实施紧急避险。
  4.C【解析】《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AB项的说法错误。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故C项正确。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实践中常遇到的情况有:(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因此,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D项的情形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故不选。楼顶属于三户共同共有,私自建花园会侵犯其他两户的权利,故丙在楼顶建花园须得到甲、乙同意。
  5.C【解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本案例中,甲对乙的死亡不存有故意心态,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2016年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练习题35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