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 官方微信 | 考试提醒 添加收藏 XML
江苏考试类别
江苏考试地区
江苏公务员资讯网,为您提供公务员考试第一手资料!
您的当前位置:江苏公务员资讯网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法律 >>

2016年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练习题16

Tag: 2016年江苏公务员 江苏公务员 2015-06-11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某报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了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只是甲备受同学的嘲讽和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从而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该报的行为应认定为()
  A.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2、某首饰店误将一枚银戒指当作铂金戒指卖给李某。首饰店的这一行为属于(    )。
  A.犯罪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有效民事行为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人民法院调解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B.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
  C.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可推荐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D.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传真的方式送达判决书
  4、以下案件不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是()
  A.某市副市长贪污受贿案
  B.某法官徇私枉法案
  C.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
  D.王某告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案
  5、王某明知某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达80万元。某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造成短路,引起火灾,致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己构成失火罪
  B.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C.对王某应按照失火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D.对王某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过失伤人罪,数罪并罚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本题中,该报在新闻报道中披露甲为私生子的行为属于泄露甲的隐私,侵害了甲的名誉权。因此,本题选择B 选项。
  2、C。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3、D。《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规定: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故D项错误。
  4、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此本题只有C项不属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本题选择C项。
  5、B。王某实施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行为,是显而易见的,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不能另行定罪,只能作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所以,选项B正确。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2016年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练习题15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