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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练习题13

Tag: 2016年江苏公务员 江苏公务员 法律常识 2015-06-05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甲公民成立了一个公司,但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该公司在经营中与A公司发生合同纠纷,A公司应当以( )为被告提起诉讼。
  A:甲公民
  B:甲公民成立的公司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以上任何一个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 )。
  A:原判刑期以上,三年以下,不得少于一年
  B: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不得少于六个月
  C:原判刑期以上,三年以下,不得少于六个月
  D: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不得少于一年
  3、下列不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A:张某将自己的汽车赠与给李某
  B:王某和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C:郑某和刘某成立一合伙企业
  D:宋某的院墙倒塌砸伤了周某
  4、王某在帮邻居家拆旧房时,从两米高的墙上摔下,身受重伤。经医院及时抢救,才保住性命。王某脱离危险后,因为差欠医院的医疗费,医院扣留了王某的家属,放王某出院去筹措医疗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医院的做法正确,是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必要之举
  B. 医院的做法错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C. 医院的做法错误,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C. 医院的做法错误,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5、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下列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是()。
  A. 丁受甲之托参加捐赠仪式,接受某公司对甲的赠与
  B. 丙受甲之托预订酒席一桌
  C. 甲委托乙代写家书一封
  D. 甲受乙之托代购轿车一台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A。解析:考查当事人的确定。《民诉意见》第49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公司尚未登记注册,不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公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更不应成为被告。非真正的法人以法人名义活动的,当然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因为该法人并不存在。
  2、D。解析:《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D。解析: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的结构有两个方面:一是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二是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据此可以判断,D选项中宋某院墙的倒塌这件事里面不存在内在的意志因素,所以D选项的事件不是法律行为。
  4、 B。解析:《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医院扣留王某家属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5、C。解析:民事代理,需要有民事法律行为。A选项是赠与行为,B选项是缔约合同行为,D选项是买卖行为,而C选项没有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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