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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复习指导

Tag: 江苏公务员 公共基础知识 民法 2015-01-14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部分涉及的学科包含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公文、人文、历史、科技、语文基础知识等方面,意在测查考生各方面的综合能力。其中,法律部分历来在江苏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等其他公职类考试中占据“半壁江山”。在近三年的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三类试卷中,法律部分考查的最多的知识点就是行政法和民法。民法作为私法,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相关规范纷繁复杂,所以在复习民法的时候一定要掌握一定的技巧,才能事半功倍。
  (一)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框架和逻辑体系
  民法学博大精深,这使民法看起来很杂,知识点非常凌乱。因此学习民法体系化的思路非常重要。民法的的基本框架可以用一个原则和两条主线串起来。具体来说: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它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诸多理论都源于这一原则,把握了它就是把握了民法的命脉,它涉及到民法方方面面的领域,结合这一原则对法律行为的理解非常有帮助。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婚姻法里的婚姻自由原则、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等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总之,意思自治原则是构建大部分法律制度的基础,所以在复习民法时一定要有这个“自治”的理念,对这个原则要进行着重的掌握和理解。
  在这个基本原则统领下,民法有两条主线。第一条主线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组成:主体、客体、内容。民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主体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就是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接下来是客体。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有主物、从物等分类。行为是债权的客体,智慧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权利又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物权和债权。第二条主线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即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又可以分为人的行为和自然事实。人的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合法行为以是否一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单位行为、双方行为。双方行为主要是合同。
  (二)不能简单死记法条,要理解法条背后法理
  有些考生对法律条文能够倒背如流,但是遇到试题却错的一塌糊涂。经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一条规律:应用性题目越来越多,而每一应用题后面都有一条或者几条相关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但是,要解决这一实际问题,还必须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才能判明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绝大多数考题考查的是考生对一个或者数个法条的掌握程度,但是绝非就法条考法条,而是注重考查应试者对法条含义的理解和运用。所以,单靠对法条的简单记忆以及字面理解,已经难以回答多数的考题。
  同时,注意相互概念和法条的区别。考生应该将相同的、相似的、相反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进行复习。例如,合同法中当事人的解除权。其出题方式往往是将不同合同的解除权放在同一道题目中进行考查,这就需要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注意,在哪些有名合同中规定了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单方还是双方进行总结。例如,在着作权法中,哪些着作权人享有出租权、哪些主体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如,在专利法中,在哪情况下行为人享有侵权的抗辩。对于类似情况都要进行总结。
  (三)不要轻言放弃
  这一点是强调,民法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庞杂,对某些方向有些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有畏难情绪,因此,就想到放弃。例如,对于知识产权这一部分内容,绝大多数考生觉得其过于抽象,并且离我们的生活比较远,因此,在复习的时候总是把这一部分省略过去。这是十分不可取的。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我们要保持这种锲而不舍的精神去复习民法,定能在考试中取到优秀的成绩。
  以上是结合民法的内同和实际的考试内容提出的几点备考策略,希望能给广大考生带来帮助。更多的复习技巧及考点可查看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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