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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公务员法律知识备考练习(31)

Tag: 江苏公务员 法律知识 2014-12-12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关于知识产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有,不能随意转让
  B 知识产权只是在特定的国家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C 知识产权如无设定期限,则永久有效
  D 企业的注册商标不属于知识产权
  2、下列人员中,可暂予监外执行的是(  )。
  A 张某被判处拘役,声称女儿正在读小学,需要其接送
  B 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狱中多次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 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服刑过程中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 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声称其丈夫在外地工作,老母病重,儿子年幼,需要其照顾
  3、下列不属于刑事处罚的是(  )。
  A 罚金
  B 管制
  C 拘留
  D 拘役
  4、对行政行为的效力从法律层面作出科学有效界定的最基本要求是考察实施(  )。
  A 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B 该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备行政主体的地位
  C 该行政行为是否侵犯相对人权益
  D 该行政行为是否得到授权
  5、行政复议撤销决定的适用的情形有(  )。
  A 超越职权
  B 滥用职权
  C 适用法律错误
  D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jsgwyw.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A选项说法错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但知识产权是可以转让的。B选项说法正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任何一项知识产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C选项说法错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D选项说法错误:知识产权有两类:(1)版权,也称着作权、文学产权,(2)工业产权,也称产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因此,本题答案为B。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着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两类:一类是版权(也称为着作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主要特点:(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2、《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选项中赵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故正确答案为C。
  A选项“女儿读小学”、B选项“生活不能自理”、D选项“老母病重,儿子年幼”都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
  3、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拘留不在此范围内,故正确答案为C。
  4、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具有的一种法律保护,表现为一种特定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
  对行政行为的效力从法律层面作出科学有效界定的基本要求是考察实施该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备行政主体的地位。故正确答案为B。
  5、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之一复议机关有权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或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的。
  故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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