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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公务员法律知识备考练习(15)

Tag: 江苏公务员考试 法律知识 2014-10-18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个人不适用取保候审?
  A.甲在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证
  B.有证据证明乙犯故意杀人罪,有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C.丙涉嫌侮辱罪被起诉
  D.丁被逮捕后发现其怀孕3个月
  2、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B.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C.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D.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3、下列关于民事纠纷诉讼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B.二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为单数
  C.起诉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D.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4、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某区人大常委会接受区长辞职
  B.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县教育局的案件
  C.某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程序暂行规定》
  D.某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市长的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
  5、甲因为男友乙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了他。某日把乙引到家中将毒药掺入饮料中让其喝下。乙昏迷之际,甲离家到附近的湖边准备自杀。徘徊之际,甲心生悔意,跑回家中救乙,发现乙已被家人送往医院,并脱离生命危险。对甲的处罚应(  )。
  A.按既遂犯处罚
  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D.当免除处罚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故B错误。
  故正确答案为B。
  2、【解析】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这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A说法正确;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B说法正确;
  死刑有两种执行制度,一种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简称死缓)。死刑立即执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核准,无需上报。C说法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D说法正确。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3、【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A、B、D的说法均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C项不符合,故正确答案为C。
  4、【解析】根据《立法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因此,某省人民政府只能制定《某省行政程序暂行规定》,全国性的有关行政程序的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制定,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可见 A 项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B 项中被告为县教育局,并非县人民政府,因此 B 项案件由县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故 D 项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故正确答案为 C。
  5、【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最关键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自己的行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题中不是因为甲自己的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是他人的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行为人而言,这实际上是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故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甲在实施完犯罪行为之后,虽然行为人欲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犯罪结果实际上是由他人的行为防止发生的,所以甲成立犯罪未遂。按照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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