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 官方微信 | 考试提醒 添加收藏 XML
江苏考试类别
江苏考试地区
江苏公务员资讯网,为您提供公务员考试第一手资料!
您的当前位置:江苏公务员资讯网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法律 >>

2014年江苏政法干警民法考试中的案例分析

Tag: 江苏 政法干警 民法考试 2014-09-03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4年政法干警笔试时间:9月20日,距今只有17天的复习时间,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指定复习教2014年全国政法干警考试复习教材。根据历年考生们的反映,民法考试中的案例分析是大家最棘手的模块,现江苏公务员考试(www.jsgwyw.org)专家为考生讲解案例分析的解题方法。
  要想做好案例分析,大家首先要掌握的就是民法中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指的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那么在我们解题的时候,首要的弄清楚的就是此案例里面包含哪些主体、也即是说这个案例分析中的法律关系是在哪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一般都要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参加。这个时候考生就需要确定谁向谁主张权利;这些所出现的主体是否与法律关系的发生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些主体是否具有适格的诉讼资格等。
  第二,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决定着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型,明确权利义务的性质、效力、行使对于分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债权为对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当事人间发生拘束力,原则上只能对相对人主张;物权为对世权,任何第三人的侵害皆产生排除妨害及侵权责任。再如:支配权以权利人单方意志即可直接实现,而请求权必须依赖于相对人的行为才能取得为权利内容的利益。
  第三,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法律关系的标的,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例如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就无法确定,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关系。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2014年江苏政法干警政治部分备考指导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