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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婚姻法重点解析

Tag: 江苏公务员 公共基础知识 2014-06-18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据了解,法律知识为江苏省考公共基础知识中必考内容,对于法律知识的考察可算比重还是比较大的。而对于一些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可能会因为平时接触相关知识较少而觉得有些难度,其实在考试中,所涉及的法律常识较为基础,这就需要我们要从基本的着手,而且要细致把握。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下面,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www.jsgwyw.org)专家特地总结出公民与法人的区别,为广大考生备考2015年江苏省考的考生提供帮助,复习可结合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教材
  一、无效婚姻
  1.无效情形
  (1)重婚的;
  (2)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未达到婚龄;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申请宣告人
  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题,除婚姻当事人外,还包括:
  (1)以重婚为由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婚龄为由的,由未达婚龄的近亲属;
  (3)亲属关系为由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
  (4)疾病为由的,由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无效婚姻之诉
  (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当事人依婚法第10条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1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受理
  (4)同一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先判决后者再进行离婚审理
  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1.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受胁迫
  2.撤销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法院
  3.除斥期间:1年,登记日起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自由日起算。
  三、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新婚姻法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
  约定财产制
  又称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2、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共同的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总体来说,婚姻法部分考查难度不大,希望考生能全面理解、突出重点,取得较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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