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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公民与法人的区别

Tag: 江苏公务员 公共基础知识 2014-05-15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据了解,法律知识为江苏省考公共基础知识中必考内容,对于法律知识的考察可算比重还是比较大的。而对于一些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可能会因为平时接触相关知识较少而觉得有些难度,其实在考试中,所涉及的法律常识较为基础,这就需要我们要从基本的着手,而且要细致把握。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下面,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www.jsgwyw.org)专家特地总结出公民与法人的区别,为广大考生备考2015年江苏省考的考生提供帮助,复习可结合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教材
  一、公民(自然人)
  一国公民指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集中表现。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
  1.法人的概念及其应具备的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被认定为法人。
  2.法人的特征。法人的特征包括:
  (1)法人是独立的社会组织。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承担独立的责任。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的依法设立或登记的事实,终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的法律事实。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它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且它是由法人机关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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