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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群租房安全管理

Tag: 江苏公务员 申论热点 2014-03-07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4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工作已启动,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6480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此次招考笔试时间为2014年3月23日。目前距离笔试只剩19天,广大考生应做好备考工作。对于申论的复习不外乎多关注时政、多写多练,在此建议广大考生及时关注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jsgwyw.org/)最新公布的申论热点,并以良好的心态备考2014年江苏省考。 
  群租房安全管理
  【背景链接】
  2014年2月21日,海淀区林业大学北路文成杰座小区B座3单元6层一间公寓发生火灾。经现场急救人员证实,公寓内有一男一女两名居民身亡。据同单元居民称,发生火灾的公寓为打了隔断的群租房。
  【标准表述】
  [原因分析]
  群租之所以受捧,除了中介、房东、二房东之间的利益驱使之外,本质原因是其价格便宜,方便了不少外来就业的普通白领、找工作毕业生、民工等低收入群体。
  事实上,早在2011年2月1日,住建部便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市场中将房屋分拆、隔断“化整为零”的群租行为明令禁止,要求出租住房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出租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问题是,对于群租现象,一纸禁令就形同虚设。中公教育版权
  而群租房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一方面,群租房逐渐向家庭旅馆方向发展,容易发生变相逃税、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对社区内群租现象难以管理,容易带来诸多安全隐患,火灾就是其一。因此,对群租房进行适当的行政和立法干预是必须的。
  但问题是,法律和制度不能忽视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和生存权问题,而生存权和居住权是每一个城市居民最基本的人权。因此,对于群租房问题,既不能一棍子打死,也不能放任自流,需要综合治理,在加强政策立法和行政管理的同时,也需要一些人文关怀。
  [措施]
  首先,应对《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取消对群租房的禁止性规定,增加规范群租行为的相关条款:包括对房屋群租作出界定、明确群租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设置必要的出租条件和禁止条件。中公教育版权
  第二,通过税收等手段对群租房进行市场调控,主要是对部分逃税人群加大查处力度,加重处罚。此外,通过“业主公约”中对群租现象进行规范,比如,在《业主公约》中进行约定,本小区物业不得群租、转租等。中公教育版权
  第三,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权,加大廉租房的建设力度。对于群租房,要形成“疏堵”合力。政府及住建部门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综合治理群租房的同时,将主要力量花在加大廉租房建设上,使这项惠民政策惠及到更多的人群。一方面,保证廉租房的建设数量,增加社会供给,起到减缓高房价对低收入人群冲击的应有作用;另一方面,则要降低廉租房准入门槛,不仅要向城市低保户和困难户开放,也应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廉租房,用于社会低收入的学生、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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