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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27)

Tag: 江苏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 法律常识 2014-02-11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共基础知识向来以考点散、知识杂、题目难着称。其复习难度之大,令不少考生谈之色变,更有部分考生直接放弃这部分复习,美其名曰“复习与不复习没什么区别”。然而,在日益激烈的公务员考试中,行测、申论的复习早就在考生的计划当中,考试分数也都相对比较高,再从这两方面提分来拉开差距越来越难。因此,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是一定要重视的。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小编将引领考生分模块备考,有关法律知识点的复习考生可结合2014年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及本站提供的系列练习题备考。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
  A.非表见代理的,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B.一律无效
  C.相对人催告,本人在法定期间未作表示的视为追认
  D.构成表见代理的,本人应承担责任
  2.某甲借用某乙MP3一台,借用期间,甲因该MP3质量好而爱不释手,遂于10日与乙协商买下该MP3。因甲仅为12岁,身上无钱,双方约定15日由甲从家中拿钱支付给乙。甲、乙间的买卖合同( )。
  A.于15日生效
  B.于10日生效
  C.无效
  D.若在1个月内甲征得父母同意,则有效
  3.下列关于代位权成立条件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C.债权人的债权临近清偿期限
  D.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4.某首饰店将一枚铜戒指误当黄金戒指卖给李某。这一行为属于( )。
  A.犯罪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有效民事行为
  D.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D【解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D【解析】《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 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因此本题选D。
  3.C【解析】《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4.D【解析】《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因此题中的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
  5.C【解析】甲、乙、丙、丁对该住宅楼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ABD正确。四人对住宅楼不是共有关系,因此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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