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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学习妙招

Tag: 江苏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 2013-08-09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一科,无论是A类、B类,还是C类,都有大量的法律试题,涉及的知识非常广泛。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jsgwyw.org/)了解到,考试涉及的主要是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的相关知识。
  法律之洋广阔无垠,深不可测,法律知识非常的繁杂和晦涩。虽然在公基考试中往往是入门级别的难度。但很多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感觉法律的这座大山不是那么好逾越,不知如何下手学习法律。其实很多考生往往陷入了一种错误的认识,看到法律如此多庞杂的法条就望而却步了。
  下有几招可共考生参考:
  第一、学会总结。法律知识存在很多相似或类似的情形,很多知识点具有相关性。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学会总结、多做总结。可以通过列图表、编口诀的方式进行知识点的总结,这样还可以达到快速识记的目的。比如,宪法中经常考到一个知识点,就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连续任职的规定。这些规定散落的规定于宪法之中,我们就可以将其总结起来。经过整理总结我们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如果向这样进行总结,以后再碰到这个知识点的考察时相信考生就不会失分了。再比如,全国人大可以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通过“一会两院三主席”的口诀帮助识记。
  第二、注重理解。法律并不仅仅是法条的罗列,它其实在很大程度上考查考生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单纯的考查法条的题目已经很少了,相信以后必将退出公基考试。所以要求考生要走出死记硬背、单纯识记法条的僵硬复习方法。一定要注重理解法律的理论知识,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达到会应用、能做对题的目的。
  第三、多做练习。首先要做真题。要把真题真正的做对吃透。不为做题而做题,要通过做题掌握题目所蕴含的知识点。真题是最具有参考和研究价值的,所以,一定要重视真题。其次,如果真题都研究透了,在真题之外,可以结合自己参加的具体考试,选择合适的模拟题加以练习。
  第四、新法必考。新法必考或者常考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考试中一个非常典型的规律。每年出现的新法题目一般都是热点的立法。例如在2011年山东省属事业单位考试中就出现了醉驾入刑的题目。所以,要求考生要关注当年新颁布的或者新实施的新法。《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通过修订,2013年1月1日施行)、《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通过,2013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修订,2012年1月1日施行)都是在近期公布的法律,相信在2013年的考试中会是重点考查的对象,希望考生重点关注。
  第五、重点恒重。在公共基础知识的考查中,通过以往历年真题可以看出法律部分的重点尤为突出。首先,在考查科目上重点集中在宪法和行政法。法理、民法、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比重比较小,有的根本不考。这主要是和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的性质相关,这些考试主要是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宪法和行政法在很多内容上和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等内容相关,所以作为考查重点。比如,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行政法规定了公务员制度。其次,是考查内容上重点突出。比如宪法重点考查国家机构、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行政法重点考查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公务员制度等内容。其他法律也是一样,比如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民法中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年龄等都是重点考查对象。所以,考生在复习时不需要不着边际地准备资料,一定要有所侧重,避免平均用力。特别是在复习时间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要有所舍弃、复习重点内容。
  近年来,尽管法律题目的比例有所下降,例如国考中法律题目有所减少,但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题目仍会占有较高的比例,如在各地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法律题目仍占有较高的比例。如果你所参加的考试中真题较少,你可以适当的选择一些质量较高的模拟题,通过练习模拟题掌握所参加考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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