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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网:法律知识之民法学<2>

Tag: 江苏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 法律知识 2013-02-07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江苏省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内容极其广泛,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专家认为作为国家公务员是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经济和公文方面的知识,而这些内容在考试中都会有所体现。然而这些内容通过针对性的复习,是可以短时间掌握的。对此,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特对法律知识中的民法学进行了整理罗列,以便考生更好的复习。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1.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某些领域或行业内,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再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仅以损害后果是由行为人造成的作为确定民事责任归属的法律原则。二者的区别是:
  (1)产生的背景不同。
  (2)原则的内容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2.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措施;紧急避险是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财产损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不法侵害/意外事件,如自然灾害。
  (2)实施的对象不同。针对不法侵害人/针对其他人的财产
  (3)对损害后果的要求不同。一定情况下可以对于所避免的损失/必须小于其所避免的损失。
  (4)行为的限制不同。处于必要/迫不得已
  (5)主题的限制不同。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不使用于职务上、业务上富有特定责任的人。
  3.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在没有过错的心理状态下造成的他人财产和人身权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构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2)抗辩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4)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4.拒不履行与不能履行
  拒不履行又毁约,它是指合同的义务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其有能力履行,但基于某一目的而拒不履行,这种不履行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不能履行,也称给付不能或履行不能,它是指合同义务人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根据时间的标准,分为自始不能和后发不能。二者的区别是:
  (1)违约方的主观状态不同。
  (2)法律后果不同。
  (3)违约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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