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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

Tag: 2016江苏公务员 江苏公务员 申论热点 2015-05-15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专家认为,热点知识在申论考试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值得引起大家的关注。总的来说,热点有利于我们提高阅读材料的速度,有利于我们让文章更加生动,有利于提高文章的理论深度。为帮助考生做好申论备考工作,本站将提供精选的申论热点问题,并从公务员角度进行分析,供考生参考。
  【背景链接】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2015年3月18日,贵州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克志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上讲话。他强调,全省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增强信心、加快行动,树立法治思维、掌握法治方式,把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
  【深度解析】
  [权威论述]
  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能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不能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
  ——习近平
  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
  ——习近平
  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习近平
  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
  ——习近平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意义]
  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
  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发挥领导干部政治核心作用的需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革命蓝图的实现,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关键在于领导干部的态度、决心和行动,关键在于领导干部带头践行法治的过程。各级领导干部是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的骨干力量、中坚力量。他们是否具备法治思维、法治素养以及依法办事的能力,直接决定着党依法执政理念的实现,直接影响着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领导干部转变传统执政思维定势的需要。
  法治的程序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是社会治理其他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当前,我国正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我们更需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现在,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法治信仰缺失,法治敬畏不足,在工作中还习惯于过去的思考方法和思维定势。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我们党要实现长期执政,实现国家长治久安,需要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意识,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国家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领导干部践行法治和依法办事的需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落实到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解决具体问题上。现在,一些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脑子里没有法治这根弦。有的认为依法办事束缚手脚,只要办成事,什么手段都能用;有的把法律当作摆设,不履行法定职责;有的目无法纪,滥用权力,甚至以权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这些问题说明,不少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不高,亟需提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要义]
  广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核心在于能否处理好权力和法律法规的关系,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依法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对于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
  依法规范和约束公权力,是对法治核心内容的深化发展。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与人治相对应,法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其设立的目的就是在于防止权力的异化、腐败和滥用,确保人民的意志得到体现,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四中全会对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行使权力等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是“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治核心内容的深化发展。
  依法规范和约束公权力,是对人的主观局限性进行弥补。
  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曾告诫:“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权力属性上看,公权力是中性的,非人格化的,其本身并没有价值立场。但是,人都是主观的,有自己的价值判断和利益立场。由于人性的弱点,公权力的行使主体使得权力运行很容易偏离公益取向,超越法定的边界。依法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弥补了人的主观局限性,促使公权力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依法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基础是严守好公权力边界。
  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根据马克思主义权力观,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通过法定方式的赋予,有着天然的法定边界,不可逾越。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求用国家法律这种稳定常态的制度设计划定公权力的运行范围,形成明确的权力清单,严守好公权力边界,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依法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必须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
  权力一旦失去外在监督,就容易导致权力无所约束,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养成更是无从谈起。习总书记反复强调,领导干部使用权力,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不舒服的人,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接受监督不是做表面文章,关键是要用权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无论是立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还是司法部门,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都应当将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公开。
  [参考对策]
  当今时代是法治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题中应有之义。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顺应时代要求,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水平,努力做法治型干部。
  在尊法上,要更加坚定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信仰。
  广大党员干部学法之外更要尊法,在学习掌握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的重点要点之后,更要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信仰,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涉及法治建设走什么道路、把握什么原则、朝着什么方向前进等基本问题,党员干部必须紧紧绷住这根弦,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在学法上,要更加全面深入掌握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的重点要点。
  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广大党员干部学法,就是要认认真真学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全面深入掌握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的重点要点。要认真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努力使各级领导干部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和党纪知识。要把宪法法律和党规党纪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加大领导干部任前考试、公务员入职考试中法律知识和党纪知识比重,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法治素质。
  在守法上,要更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治秩序。
  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良好的秩序。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扑下身子,躬身实践,凡是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第一原则就是按照宪法法律和党规党纪办事;有明确规定的,遵照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治原则办,带头做守法的模范和表率。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在用法上,要更加努力坚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
  在法治格局中,重点是要在立法层面发挥执政党的作用,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在执法层面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文明执法,不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层面主要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干涉具体案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还要特别注意通过发挥干部考核评价和选人用人这个指挥棒作用,把依法办事的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要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同时,对于法治观念淡薄、官僚主义严重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问题严重的要依照党规党纪处理,引导各级干部真正把依法办事落到实处,自觉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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