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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苏公共基础知识真题特点对2016年江苏公务员的备考启示

Tag: 公共基础知识 2016年江苏公务员 2015-03-25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已经结束,2015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呈现五大特点。透过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可以预示出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备考方向。
  一、关注社会热点知识
  近两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部分都加大了对社会热点的考察,比如2015年的的热点“世界互联网大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三大战略等社会热点开始进入命题者的视线。同时,一些重要的会议、文件仍然是考试的重点,如十八届四中全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均进入2015年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考题中。2013年的时政热点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13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等也进入2014年的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之中。因此准备参加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的考生且不可忽视对时政热点的复习。
  二、法律部分注重对行政法、民法、商法及经济法的复习
  法律部分历来都是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部分的大头,但是透过近两年的真题可以看出,法律部分有所侧重,主要注重对民法、行政法、商法和经济法的考察。
  【考题】某村附近的化工园区内有15家企业。近年来,该村生产的粮食中有害物质超标,多位村民患有癌症,受害村民向15家企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院支持了村民的诉讼请求。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5-江苏A-42】
  A.本案的诉讼时效是3年
  B.本案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C.本案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为15家企业
  D.确定企业侵权责任大小的根据是排放量等因素
  【答案】ACD。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此,A项正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排除B项。《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据此,CD两项正确。
  【考题】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的( )。【2015-江苏B-11】
  A.工商局办法企业营业执照
  B.公安部门办法机动车驾驶证
  C.专利局颁发专利证书
  D.司法厅办法律师执业证书
  【答案】C。
  解析: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国家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他人的侵犯,因此,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考题】本案中,河道主管机关未在乙、丙、丁三家公司采砂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该不作为的法律后果是( )。【2014-江苏A-53】
  A.三家公司的采砂许可有效期限视为准予延续
  B.三家公司在河道主管机关作出最终决定之前不能继续从事采砂活动
  C.视同河道主管机关作出不准予延续采砂许可有效期的决定
  D.三家公司在采砂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必须依法办理采砂许可的注销手续
  【答案】A。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考题】甲私自将乙托他保管的笔记本电脑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14-江苏C-32】
  A.乙依然拥有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B.丙获得了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C.甲无权处分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D.甲依然享有该笔记本电脑的占有权
  【答案】BC。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丙以合理价格受让笔记本电脑时是不知情的,因而是善意的,所以丙取得了笔记本电脑所有权,乙不再享有。A错误,B正确。根据《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题C项,甲是替乙保管笔记本电脑,并不是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人,无权处分笔记本电脑。C正确。D项中电脑的占有权题目中没有提及,所以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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