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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公务员法律知识备考练习(48)

Tag: 2015年 江苏公务员 法律知识 2015-02-17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某小区已建有A大型超市,为满足需要,某市人民政府拟在该小区内再建一所超市,甲公司和乙公司先后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甲公司获批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A超市有权对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再建超市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乙公司有权对某市人民政府批准甲公司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C.某市人民政府按照甲公司和乙公司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不合法的
  D.某市人民政府必须在受理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2、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日,两歹徒为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伤,无奈之中李某抢了路边正在停车的黄某的摩托车逃走。李某抢走摩托车的行为( )。
  A.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劫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B.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C.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了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D.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3、某化肥厂向附近一小河排放工业废水,受该厂污染的河水流入村民承包的农田,造成农作物大量减产。村民的下列做法中没有法律依据的是( )。
  A.直接向该厂提出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
  B.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请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C.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厂家停止侵害、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D.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4、由于某化肥厂长期排污,该地域内两个村庄几年来多人患有罕见的严重疾病,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受害村民有权对该厂提起民事诉讼
  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
  C.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公平责任原则
  D.本案由化肥厂承担其排污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5、萧某对李某作出承诺:只要李某把邻居家的小狗偷来,就付给酬金200元。该行为属于( )。
  A.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犯罪行为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D,本题A超市不具有当事人资格,无权起诉。
  《行政许可法》第57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本题中某市政府按先后顺序批准甲的申请符合法律,C错误。
  该法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D错误。
  甲与乙存在竞争关系。一人获得批准,另一人必然不能得到批准。也就是说,市政府的批准行为涉及到了乙公司的公平竞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据此,选项B正确。
  2、D,《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李某,为了保全个人人身安全,抢走摩托车逃走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故正确答案为D项。
  3、D,《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A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B项),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项)。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正确答案为D项。
  4、C,A项正确,受害村民可以提起侵权民事诉讼。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B正确。
  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C错误。
  在举证责任上,无过错责任要求由侵权方就排污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D正确。
  5、B,《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萧某对李某的承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同时也违反了法律,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故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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