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 官方微信 | 考试提醒 添加收藏 XML
江苏考试类别
江苏考试地区
江苏公务员资讯网,为您提供公务员考试第一手资料!
您的当前位置:江苏公务员资讯网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法律 >>

2015年江苏公务员法律知识备考练习(12)

Tag: 2015年江苏公务员 法律知识 2014-10-15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下列关于行政监督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纪检查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实行监督
  B.王某不服从交警处罚向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
  C.人民政协委员可以通过视察、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行政监督
  D.行政监督的主体是执政党以外的政党组织、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群众组织和社会公众
  2、某村民委员会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村委会规定村里的荒山不得以招标、拍卖等形式实行承包经营
  B.村民乙外出经商,村委会不同意乙在承包期内放弃承包权
  C.村民丙全家转为城市户口,村委会取消丙承包期内的承包权
  D.村委会规定凡是嫁往外地的本村妇女,承包地应一律归还村委会
  3、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时,要坚持“三不得”原则,指的是(  )。
  ①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
  ②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
  ③不得改变经营权的关系
  ④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
  ⑤不得侵害农民的权益
  A.①②③
  B.②④⑤
  C.③④⑤
  D.①②⑤
  4、专利发明在我国受保护的期限是(  )。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5、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孙某欲改嫁,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孙某丈夫视为死亡,孙某可以直接改嫁
  B.孙某丈夫不论是生还是死,孙某均可以改嫁
  C.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孙某可以改嫁
  D.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解析】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类。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因此A项说法错误。
  王某的行为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交警作出处罚)进行审视、评价与查纠,属于行政监督范畴,B项错误。
  人民政协具有民主监督的职能,可以通过视察、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行政监督,因此C项说法正确。
  行政监督的主体有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组织(包括执政党)和人民群众等,D项错误。
  综上,故正确答案为C。
  2、【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所以村委会无权禁止家庭承包经营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A选项错误。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所以乙有权在承包期内放弃承包权,B选项错误。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所以C选项中村委会的决定合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D选项中一律收回承包地的做法不合法。
  故正确答案为C。
  3、【解析】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于2008年10月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同时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①和③的表述错误,答案选B。
  4、【解析】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受法律保护时间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保护时间都是10年,超过受保护年限的专利便成为失效专利。故正确答案为D。
  5、【解析】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它是一种不明确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①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②没有以上人选或者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③代管人负责管理失踪人的财产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申请变更代管人。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根据《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可知,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子死亡宣告值日起消灭。
  本题中,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有没任何音讯,因此孙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故本题选D。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2015年江苏公务员法律知识备考练习(11)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