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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公务员法律知识备考练习(11)

Tag: 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 法律知识 2014-10-15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关于知识产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有,不能随意转让
  B.知识产权只是在特定的国家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C.知识产权如无设定期限,则永久有效
  D.企业的注册商标不属于知识产权
  2、张某为了要男孩,将妻子刚生下的生重病的女婴扔进小河里淹死。张某应被定为犯有(  )。
  A.过失杀人罪
  B.故意杀人罪
  C.遗弃罪
  D.虐待罪
  3、某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被物业公司划出停车位对外出租,其收益应该归(  )所有。
  A.房地产开发商
  B.物业公司
  C.小区业主共有
  D.小区所在地居委会
  4、甲、乙、丙三人共同享有一所房屋的所有权,甲占 70%,现在甲想把这间房屋向银行抵押 200 万元,需要(  )。
  A.经得乙和丙的同意
  B.经得乙或丙一人的同意
  C.无处分权利
  D.不需经得任何人同意
  5、对于特别行政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依据是我国宪法
  ②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具有修改权
  ③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具有解释权
  ④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有权任命法院法官
  ⑤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不能有外国居留权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⑤
  C.①④⑤
  D.①②④⑤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解析】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的特点,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权利。
  知识产权出让主体与知识产权受让主体,根据与知识产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转让合同,可以将知识产权权利进行出让。A项错误。
  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所以选项B正确。
  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所以D选项说法错误。
  故正确答案为B。
  2、【解析】《刑法》上的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题中,张某明知把婴儿扔进河里必然会导致婴儿死亡,还将该女婴扔入小河淹死,剥夺了该女婴的生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正确答案为B。
  3、【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由该规定可知,收益应归小区业主所有。故正确答案为C。
  4、【解析】《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占该房屋所有权的70%,在《物权法》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范围内,所以甲不需经得任何人同意就可以把房屋抵押给银行,答案选D。
  5、【解析】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由年满40周岁、在特别行政区居住连续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行政长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所以题干中的①④⑤都是正确的表述。对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大常委在征询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果认为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有关规定,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表述②有误,所以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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