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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32)

Tag: 法律常识 2014-03-20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共基础知识向来以考点散、知识杂、题目难着称。其复习难度之大,令不少考生谈之色变,更有部分考生直接放弃这部分复习,美其名曰“复习与不复习没什么区别”。然而,在日益激烈的公务员考试中,行测、申论的复习早就在考生的计划当中,考试分数也都相对比较高,再从这两方面提分来拉开差距越来越难。因此,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是一定要重视的。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小编将引领考生分模块备考,有关法律知识点的复习考生可结合2014年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及本站提供的系列练习题备考。
  1、杜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他在病发时手持利器将王某逼至一间旧房子,王某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向杜某扔了一块砖头,导致其头部受伤。王某的这种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伤害
  D、紧急避险
  2、李某为某国有商场经理。一天,司去商场仓库找保管员卢某,见仓库门未锁卢某不在,顺手取走三台笔记本电脑,后将两台送给朋友,一台留给自己儿子用。卢某因此被开除。司某的行为构成(  )。
  A、贪污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不构成犯罪
  3、下列不属于累犯的法律后果的是(  )。
  A、应当从重处罚
  B、不得适用缓刑
  C、不得适用假释
  D、不得减刑
  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是(   )
  A、都不能针对第三者实施
  B、都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C、都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所采取的手段
  D、都是对正在进行或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情况下而采取的措施
  5、一艘行驶在日本海域的美国货船上,有甲、乙两个中国人,发生争执,甲将乙捅死,依据我国《刑法》,该案件适用于哪国法律?(  )
  A、中国法律
  B、美国法律
  C、日本法律
  D、既适用中国法律也适用日本法律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A【解析】王某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不属于故意伤害,所以C项错误;因杜某手持利器,或对王某造成重大伤害,所以王某扔砖头的做法未超过必要限度,所以不构成防卫过当,故B项错误。因王某行为只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没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所以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紧急避险,D错误,A正确。故正确答案为A。
  2、C【解析】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在卢某没在时候取走电脑,并且非法占有,构成盗窃罪。故正确答案为C。
  3、D【解析】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对累犯的处罚,我国法律规定,累犯应当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我国《刑法》第74条明确规定: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故累犯的法律后果不包括不得减刑,正确答案为D。
  4、ABCD【解析】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
  (1)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本题应该选ABCD。
  5、A【解析】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甲将乙捅死,已构成杀人罪,故适用《刑法》。故正确答案为A。
  本题相关知识点:
  本题考查的是《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问题。我国《刑法》以属地管辖为主,兼有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该考点属于法律常识的常考点,考生在备考时可重点关注该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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