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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2)

Tag: 江苏公务员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 2012-09-25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共基础知识是江苏公务员考试中最具有特色的科目,目前国家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中,只有江苏等几个少数地方保留。近几年江苏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在考试内容的要求上变化不大,考查板块依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中国近现代史、世界现代史及其他知识等。考生要想了解这一科目的考试情况,把握它的发展趋势是非常必要的。下面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特发布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供考生演练,考生在复习可结合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来备考。
  1.刘某家门前有一泥沟,某日运粮车经过此地,由于颠簸,掉落一袋面粉。刘某占得便宜后,又将此沟挖深一尺,次日又拾得两袋面粉。刘某的行为属于(     )。
  A.侵权行为与无因管理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D.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
  2.下列何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A.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适当履行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实现合同目的困难
  3.张某被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下面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应指定他的配偶为张某的财产代管人,没有配偶或者配偶无行为能力,应当指定张某的父母为其财产代管人
  B.如果张某只有一个十五岁的儿子,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他的儿子为财产代管人
  C.如果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D.如果张某的母亲已经死亡,父亲又嗜酒好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张某母亲生前的一位好友为张某的财产代管人
  4.“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体现了行政道德的(     )。
  A.强制性         B.示范性
  C.广泛性           D.政治性
  5.乙遭车祸昏迷在路上,甲途经发现后雇计程车将乙送往医院,并帮其支付医药费,在救助过程中,甲的名牌衣服因染有乙的血渍而不能使用,同时乙的贵重手表遗落在事故地点,甲因疏忽而未能发现。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甲应赔偿乙手表遗失的损失
  B.乙应偿付甲雇用计程车的费用
  C.乙应偿付甲帮其支付的医药费
  D.乙应赔偿甲衣服不能使用的损失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D。【解析】本案涉及债的产生原因,应当区别分析。刘某第一次拾到一袋面粉,是因运粮车经过泥沟颠簸而落,是意外获利。因无法律上的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而第二次拾到的两袋面粉,则是刘某的主观故意所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构成侵权行为。故本题应选D。
  2.B。【解析】《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 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A、C、D错误。考生须仔细体会合同法这几种情形下具体用 语的含义。
  3.B。【解析】《民法通则》第21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 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民通意见》第30条:“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 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 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 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4.B。【解析】“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体现的就是示范性。
  5.A。【解析】本题中甲救助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 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另《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本题中甲雇用计程车所支出的费用和帮乙支付的医药费均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而甲的衣服因染有乙的血渍而不能使用则属于管理或者服务活 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依法均应由受益人乙偿付。另依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管理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 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但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损害,管理人仅于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始负 赔偿责任。这也是从无因管理的制度目的考虑,以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本题中乙手表的遗失是甲在其有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为对其进行救助造成的,甲 对此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应负赔偿责任。因此,B、C、D正确,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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