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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网:行政法的原则

Tag: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行政法 2011-12-30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法律试题涉及的范围虽然极其广泛,但重点较为突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诉讼以及合同的成立、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等历年来都是江苏省公务员考试重点考查对象。并且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侧重对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进行考查,难度较大。为帮助考生系统复习法律常识部分,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对法律常识部分考点进行了梳理,考生可做为复习参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合法行政的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最后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二,合理行政的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第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
  ①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②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做出重要决定或规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③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例题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 )
  A.合法性
  B.合理性
  C.适当性
  D.合法性与合理性
  【答案】A。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选项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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