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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没收财产

Tag: 公共基础知识 刑法 2015-09-26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共基础知识是江苏省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考试常见内容,重在日常积累。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同时考生可结合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教材进行复习。
  刑法之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刑法分则规定有没收财产的条文共50余个,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所有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严重的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某些严重的经济犯罪可以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严重的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有5个条文规定适用没收财产。
  4.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例如,刑法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有特别严重情节的;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等,也规定有适用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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