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 官方微信 | 考试提醒 添加收藏 XML
江苏考试类别
江苏考试地区
江苏公务员资讯网,为您提供公务员考试第一手资料!
您的当前位置:江苏公务员资讯网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法律 >>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Tag: 公共基础知识 行政法 行政处罚 2015-09-17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共基础知识是江苏省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考试常见内容,重在日常积累。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同时考生可结合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教材进行复习。
  行政法之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实行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法进行。该原则有三方面含义: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否则不受处罚;第二,行政处罚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第三,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违法构成的实体法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法进行,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2.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应承担的违法责任与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相适应。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首先查明违法事实和情节,并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正确评价,然后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关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布的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要同时发挥其强制制裁与促进认识转变的作用,使被处罚者不再危害社会和自觉守法,防止将行政处罚变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简单机械的报复。
  4.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有两类: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权、申辩权、被告知权和其他程序权;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等救济权。这些程序权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国家的公权利,是对国家的请求,需要以国家机关的义务行为来满足,它对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是行政处罚有效的法定条件之一。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