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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积累:民法之诉讼时效

Tag: 民法 《公共基础知识》 2015-07-13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节内容:民法之诉讼时效。《公共基础知识》是江苏公务员考试必考科目,也是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常考内容,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特发布一系列公共基础知识内容,帮助考生日常积累学习,顺利通过江苏省公职类考试。更多学习资料可查看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复习用书。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一)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三)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特征
  (一) 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二) 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三) 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四)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五)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四、诉讼时效要件
  (一)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二)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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