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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积累:民法之人格权

Tag: 公共基础知识 民法 2015-07-08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共基础知识》是江苏公务员考试必考科目,也是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常考内容,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特发布一系列公共基础知识内容,帮助考生日常积累学习,顺利通过江苏省公职类考试。更多学习资料可查看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复习用书
  一、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备的人身权利。
  二、人格权的分类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三、人格权的特征
  (一)固有性,人身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对自然人来讲,这种权利与生俱来;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这种权利自成立时即享有。
  (二)法定性,尽管人格权始终与主体相伴随,主体一旦出生或产生就应该享有人格权,但人格权并不是“天赋人权”,也不是自然权利,而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权利。
  (三)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人格独立的必备权利。其一,主体只有具有人格权,才能实现人格的独立和自由,才能称得上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其二,主体只有具有人格权,才能培养独立的人格意识,时刻意识到自己的独立人格、自身价值和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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