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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特征

Tag: 2016江苏公务员 公共基础知识 2015-03-31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与自然人民事权利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l、法人依法成立标志着法人开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即归于消灭。任何法人的终止,依法都应进行清算,在法人清算阶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消灭,而是由清算组织享有与法人清算有关的民事权利能力。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法人,在清算完结,依法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并公告后,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范围、内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的宗旨、性质及业务范围的限制。《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根据《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的精神,企业法人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进行经营的是非法经营,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受相应的法制裁。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
  (三)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和自然人一样,法人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家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它就不能参加民事活动,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民法通则第36条明确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
  但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这表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也有所不同,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终止的标准不同。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据出生这一事实产生,至死亡之日消灭。
  2.法人与自然人自然具有的属性和社会属性不同。自然人具有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不可能拥有,而法人具有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也不具有。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继承权、受抚养权等专属于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所享有,经营金融业务的权利专属于法人而自然人不能享有。
  3.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4.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当然各有区别。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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