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 官方微信 | 考试提醒 添加收藏 XML
江苏考试类别
江苏考试地区
江苏公务员资讯网,为您提供公务员考试第一手资料!
您的当前位置:江苏公务员资讯网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法律 >>

2015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储备:民事行为能力

Tag: 2015江苏公务员 公共基础知识 2015-02-13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将于3月22日举行,其中公共基础知识是ABC三类职位的必考科目,其重要性在江苏省考笔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法律知识是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必考内容,为帮助广大考生有针对性地备考,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专家为大家介绍何为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从字面上是很难理解的,在法条上讲的是法人或者自然人独自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于这个概念在考试中主要考察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行为能力是很难理解的。但我们可以用另外一句通俗易懂的话来表述这个概念,可以定义为“一个人独自能干什么的资格”,这样表述就能很好地理解这个概念了。一个人独自干什么的能力受什么影响呢?其实是很容易想到的,当然是受一个人的年龄和治理状况影响的。
  那么一个人的年龄和治理状况是如何影响一个人的行为能力的呢?当一个人不满十岁或者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状况下,这时候当事人不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做任何事情,当然如果是纯获益的行为,可以生效。因为纯获益的行为不会使他受到任何损失,我们将这种人称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这种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就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当一个人的年龄在十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从事与其智力相当的部分行为,我们将这种人称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超越其智力的行为则是要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可以。当一个人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并且智力良好,我们称之为“完全民事行为人”,这时候可以依据自己的行为从事任何民事行为,并且自己独自承担责任。当然,人的一生有一个插曲,当一个人的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并且自己从事劳动有自己的生活来源的,我们称之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上述区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目的在于确定一个人在一定情况下从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纯获益的行为是无效的,限制行为能力从事超越其智力状况的则效力待定,最终行为的效力由其法定代理人确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从事的任何行为都是有效的。
  要使法律知识在短时间取得提高,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建议大家可以从两面着手:一是用生活中的观念和理论去理解晦涩的法条;另一方面就是理解法条背后的含义,即法理。这是快速学习法律的两条捷径和方法,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2015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储备:合同法(2)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