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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网:政治常识练习18

Tag: 江苏公务员网 政治常识 2012-05-22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履行公务员义务的必备能力和素质。其中有些部分属于政治常识考查部分,但与大学阶段的考试侧重点不同。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建议考生结合2013年江苏公务员考生提前复习教材对该部分知识点进行系统复习,并把握该部分知识考查的重点及难点。
  1.孙某纠集王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王”,要王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大龙会创收。”王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一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
  A.对其所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其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案件中,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省政府文件与国务院行政法规抵触,其正确的做法是(  )
  A.送请省政府作出解释
  B.中止案件的审理
  C.送请国务院作出裁决
  D.以行政法规为依据作出复议决定
  3.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4.行政相对人在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时,受诉人民法院应(  )
  A.应予受理,因为最终明确被告是法院的职责,法院可要求起诉人补正
  B.不予受理,因为起诉不满足有明确的被告的要求
  C.应予受理,因为指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已满足起诉有明确被告的要求
  D.不予受理,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而不能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某区公安局派出所突击检查孔某经营的娱乐城,孔某向正在赌博的人员通风报信,派出所突击检查一无所获。派出所工作人员将孔某带回调查,孔某因受到逼供而说出实情。派出所据此决定对孔某拘留10日,孔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在作出拘留决定前,孔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B.对孔某的拘留决定违法
  C.某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是本案被告
  D.因孔某起诉,公安机关应暂缓执行拘留决定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解析】D。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又依据《刑法》第26条第1款之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依题中孙某在组织中的作用,可认定其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D项符合题意。
  2.【解析】D。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及其以下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效力是高于省政府文件的,二者发生抵触时应直接适用效力高的法律,即国务院行政法规。
  3.【解析】C。《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认识能力即可。因此题中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受益人陈某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刘某因救火烧伤手部花去的医疗费200元和衣物损失100元都属于必要费用,陈某应按照法律规定偿付,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
  4.【解析】A。起诉的条件包括:(1)原告适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名称,即明确与自己发生行政争议的机关的名称。
  实践中,原告指明的被告不一定是真正的被告,但只要原告指明自己告谁,有明确被告的要求即满足。如果原告所指控的被告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某种条件所限弄不清应告哪一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应该帮助原告找出应该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并让原告在起诉书中补正,即行政相对人在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时,最终明确被告是法院的职责。
  5.【解析】B。《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行政处罚的听证不包括行政拘留,因此A项错误,不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由此可知,公安派出所仅对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处罚决定权,对行政拘留没有决定权,因此,该派出所作出拘留决定的做法是违法的,B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为该派出所没有拘留的处罚权,属于种类越权,因此,被告应该是区公安分局,而非是该派出所,因此C项错误。《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否则,孔某即使起诉,公安机关也不能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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