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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网:政治常识练习16

Tag: 江苏公务员网 政治常识 2012-05-17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履行公务员义务的必备能力和素质。其中有些部分属于政治常识考查部分,但与大学阶段的考试侧重点不同。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建议考生结合2013年江苏公务员考生提前复习教材对该部分知识点进行系统复习,并把握该部分知识考查的重点及难点。
1.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
A.某国家机关为建住宅楼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B.某县技术监督局对所辖境内某化工厂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予以处罚
C.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专利权无效
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营业执照
2.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
A.书面劳动合同
B.口头劳动合同
C.书面或者口头劳动合同
D.当事人自由约定
3.下列属于不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是:(  )。
A.国务院某部门的《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
B.某市政府的《XX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C.某镇政府的《关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
D.某省人大的《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4.(  )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A.政府档案
B.政府信息
C.行政信息
D.行政档案
5.甲有一套商品房欲出售,经人介绍,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知道后找到甲,表示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与丙订立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房屋应归乙,甲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B.房屋应归丙,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C.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应重新登记为甲
D.甲与丙订立的合同无效,甲与乙协商房屋的归属权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解析】A。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具有三个要素:(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2)职权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3)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A项中某国家机关为建住宅楼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行为并非运用行政职权所为,故不属于行政行为。
2.【解析】A。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
3.【解析】B。《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可以提出复议申请。一般规章的常用文种有规定、办法、准则、细则、制度、规程、守则、规则等。D项是由人大制定的,不属于行政行为,不符合题意。B项为地方政府规章,属于不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4.【解析】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5.【解析】B。《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都具有效力。又根据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与丙之间由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故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应归丙。由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具有效力,但甲已不再拥有房屋所有权,因此甲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本题解析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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