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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经济法十七

Tag: 公共基础知识 经济法 2011-04-21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证券法
  ◆禁止交易的行为
  一、短线交易禁止
  1、主体:董、监、高、5%股东;
  2、方式: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3、收益:董事会收回后,归公司(证券公司包销情形除外);
  4、起诉:公司董事会不收回,股东可要求其30日内执行;否则,以自己名义起诉一一代表诉讼。
  5、连带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
  二、内幕交易
  1、知情人:①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发行人控股的公司的董监高;②由于公司职务、监管职责等可以获悉的人员;③中介服务机构(保荐、承销、证交所、登记信息等)以及其他人
  2、内幕信息:涉及经营财务或对股价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
  3、行为方式:买卖证券;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卖。
  三、操纵市场-任何人:主要是操纵证券价格和成交量。
  1、单独或合谋,集资金优势、控股优势和信息联合或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交易。
  3、在自己控制的帐户之间交易。
  4、其他手段。
  四、欺诈客户-证券公司以及从业人员。
  五、法人证券交易之限制: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帐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帐户。
  六、审计为股票等买卖股票的限制: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虚假信息的民事责任
  一、行为要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性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批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二、责任主体
  1、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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