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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院检察院实行公务员制度 划分地方管理

Tag: 公务员制度 2011-03-28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权威信息显示,今年6月底前,全国各地的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要全部划归地方管理。这项司法体制改革意味着什么?划规地方管,到底交给谁、怎么交?媒体对此做出了评论。
  全国各地的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全部划归地方管意味着什么?
  有评论认为,这意味着存在数十年、封闭独立的铁路司法王国将终结。铁路系统单设公检法机关,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模仿苏联建制而设的,对铁路沿线发生的案件,铁路所属的工厂企业,专属铁路居民生活区、铁路院校等地发生的法律纠纷享有管辖权。这些机构经费全部由各级铁路局负责,人事也由同级铁路局的组织部门管理。财权、人权上的不独立,使得铁路司法公正性屡遭诟病,被形容成儿子审老子、法院企业化、自己查自己,自己审自己等等。最典型的就是火车撞死人案件的处理。1990年的时候,通过的《铁路法》规定: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受害人自身原因成了铁路运输企业免责的撞了白撞的合法理由。即使法院判赔,长期是每个人仅仅300元,所以改革是必然的趋势,因为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
  将铁路检查院和铁路法院交给谁,这个交接的过程又是怎样的呢?
  2009年7月,中央编办发布《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机关编制的通知》,明确铁路检察院、法院与企业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一次性移交给驻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我们现在不妨以广东为例,广铁集团此次人员过渡的范围是,铁路检察院2009年7月8日,在职在编的干部,经过考核过渡或考试过渡,经过这种考核、考试合格的,使用政法专项编制进行身份的转换,实行公务员制度。基本上解决了交给谁、怎么交的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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