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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补充知识之破产法

Tag: 民法 破产法 2010-11-19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06年8月份,企业破产法做了重大修改,如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等。对于公考该仅作一般性了解。
  【重点法条】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意思分解】
  1、本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2、新破产法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特别规定。
  3、新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学校、医院等)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新破产法。

  【重点法条】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意思分解】
  1、破产案件的管辖:债务人所在地,即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破产规定》第1条)。
  2、破产案件的审判组织应为合议庭,不适用独任制(《民诉意见》第242条)。
  3、破产案件一律用裁定,其中仅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上诉(上诉期为10日,《民诉意见》第252条)。

  【重点法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意思分解】
  申请人有三种:
  1.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2.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破产清算。
  3.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申请破产清算。
  注意,该申请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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