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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之民法部分6

Tag: 法学 民法 2010-05-12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重点法条】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意思分解】
  民事责任制度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基础理论博大精深,考生应具备以下知识背景。
  1、民事责任的分类
  (1)违约责任。(2)侵权责任。(3)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民事责任。
  其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最基本的分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民事责任,包括不返还不当得利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履行无因管理中的相关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等。
  2、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中,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最终要件,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无过错,即无责任。第106条第2款即是我国民法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规定。
  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106条第3款即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原则的一般规定。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我国《民通》及《民通意见》有三处规定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即《民通》第132条,《民通意见》第155、157条。应予识记。
  3、侵权民事责任的分类
  (1)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常态,它具有如下特点:
  ①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有具备此种能力,才能具备责任能力;
  ②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过错行为负责,而不是指对他人实施的行为负责。换而言之,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是同一的;
  ③一般侵权行为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④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统一的。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①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②行为的违法性;③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④行为人的过错。
  至于特殊侵权责任,详见本法第121~127条,第133条等诸法条。
  (2)单独侵权责任与共同侵权责任
  关于共同侵权责任,详见本法第130条。
  【重点法条】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意思分解】
  免除民事责任的事由,简称“免责事由”,是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人损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一般由法律规定,但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同意;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件;自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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