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 官方微信 | 考试提醒 添加收藏 XML
江苏考试类别
江苏考试地区
江苏公务员资讯网,为您提供公务员考试第一手资料!
您的当前位置:江苏公务员资讯网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法律 >>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二十九

Tag: 法学基础知识 2010-03-27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意思分解】

1、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其中,直接故意是第22条~第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存在的前提条件,其他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都不存在这些未完成犯罪形态问题。间接故意的问题主要在于其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2、明确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掌握本条的关键。二者的区别在于:一者在认识因素方面,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虽然都有认识,但认识的程度不同:直接故意一般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但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二者在意志因素方面,即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即无所谓、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

3、特定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危害行为定罪是不同的:对于直接故意而言,法定的特定结果发生与否是其既遂的标志,而对间接故意而言,则是成立何种罪行或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志。

【历年真题】

2006年国考真题A类)

112、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山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杀人    B.意外事件      C.过失杀人    D.不构成犯罪

【重点法条】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意思分解】

1、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二是法律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应构成犯罪。犯罪过失有两个基本类型,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认识因素方面: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认识),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认识)。

2、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关键在于其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认识因素方面,二者虽然都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有所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者主观上认为由于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或某些外界条件等,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而间接故意则不存在这种错误认识。在意志因素方面,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者对结果的发生虽然不是积极追求,但也不反对、不排斥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者不仅不追求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避免结果的发生,即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之所以实施该危害行为,必然是凭借了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和条件(如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或他人预防措施等)。

3、掌握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明确其与第16条规定的意外事件的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 生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没有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而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具有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仅仅是由于其疏 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以上内容是刑法在公务员考试中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务必精确掌握。

【历年真题】

2008年江苏真题A类)

12、护士林某在给病人王某注射青霉素时,忘了做皮试而导致王某过敏死亡,林某的行为属于( C  )。

A间接故意犯罪         B过于自信过失犯罪

C疏忽大意过失犯罪     D意外事件



相关问题相关问题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