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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对户籍限制极其严格,这已经构成户籍歧视,违反相关规定,怎么说?

我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岗位能力需求跟户籍地域没有直接关系,对户籍做出限制排除了很多非本地考生的平等就业机会,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做法已经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

此前,国务院专门发布相关通知,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

附:《2015年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聘简章》对于户籍的苛刻要求:
     (二)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须为苏州市区生源,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的限制。
  (三)学历条件为本科及以下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为中级及以下的社会在职应聘人员,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1979年1月26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关系须在苏州市区(在苏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不能视作苏州市区户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社会在职应聘人员,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1974年1月26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关系须在苏州市。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社会在职应聘人员不受户籍地的限制,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下(1969年1月26日以后出生)。


2015-01-13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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