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的回复
你好,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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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2011-08-24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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